4日晚间,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爱康(002610)”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在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爱康公告截图南昌股票配资平台
ST爱康公告称,公司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ST爱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浙江证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ST爱康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日当晚,ST爱康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截至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三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ST爱康公告截图